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45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康”)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29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133家企业。加上科创板,这是今年过会的第362家企业。
浙江华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宋亚峰、刘潇潇。这是瑞信方正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2单IPO项目。此前,5月14日,瑞信方正证券保荐的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浙江华康是一家主要从事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行业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淀粉糖制造。
浙江华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四名自然人组成的经营团队。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639.24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1.63%,并通过开化金悦控制发行人166.8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1%,合计控制发行人3806.04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3.54%。本次发行后,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639.24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1.22%,并通过开化金悦控制发行人166.8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43%,合计控制发行人3806.04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2.65%,在本次发行后仍然保持控股地位。
浙江华康本次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914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浙江华康拟募集资金13.94亿元,其中2.71亿元用于年产3万吨木糖醇技改项目,2.07亿元用于年产3万吨山梨糖醇技改项目,3.76亿元用于粘胶纤维压榨液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1.58亿元用于功能性糖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2亿元用于全厂节能节水减排绿色发展综合升级改造项目,8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与山东绿健之间存在专利纠纷。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相关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2)说明涉及纠纷的相关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应用及作用,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3)发行人认为其如果全面败诉,可通过变更生产工艺等方式继续生产,请说明变更生产工艺等措施可能会产生的成本及费用,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4)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说明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5)说明目前主要产品生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持有雅华生物50%的股权并将其作为联营公司。报告期内雅华生物净利率较高且逐年上升,发行人与雅华生物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雅华生物采购木糖及木糖母液。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是否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控制雅华生物的产能和销售安排以获取可变回报,雅华生物为第三方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要发行人同意或者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相关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投资合作协议、雅华生物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发行人对其相关活动(业务)的影响、雅华生物对发行人的依赖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雅华生物构成控制;(2)结合雅华生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财务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行业平均毛利率等),说明雅华生物净利率较高的原因,发行人与雅华生物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9年和2020年1-6月份,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超过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外销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2)美国加征关税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3)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境外收入占比进一步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趋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行业,原料药木糖醇销售收入及利润占比在1%左右,但发行人公司名称含有“药业”。发行人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做了相应披露及重大风险提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未对公司名称进行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2)目前申请文件的披露是否完整、充分,目前采取的措施是否能确保不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今年IPO过会企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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